连自己都不认为自己是个书法家,却打着书法家的旗号动辄以几十万元的价格向他人兜售自己的作品,只因一方是实权领导,另一方又有求于他,于是便达成了这一笔笔“交易”。这是近日国家媒体对中国书法家协会原分党组书记、原副主席赵长青受贿案中反应出来的一个细节。赵长青利用自己书协领导的身份,以所谓的书法作品为幌子索贿受贿,为他人办事“不收分文”,严正拒绝,但回头又马上暗示高价购买其书法作品。受贿就是受贿,绝不会因为换了个“马甲”就改变了性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物品的,以受贿论处。
权当善用。当权者更当时常自省、自警,牢记我们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更应服务于人民。公权私用,权力寻租,以权易利,只能是钻入了“围猎者”的圈套,滑入了违法犯罪的深渊,无论使出什么“障眼法”“迷魂阵”终究难逃纪法制裁。
(作者:徐晓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