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自己错了,当时存有侥幸心理,现在我很后悔,以我为警醒,希望党员干部们不要再有此类事情的发生。”某村干部在审理谈话时向组织忏悔。
2020年9月起,县纪委监委陆续对两名因危险驾驶罪被审判机关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村干部给予了开除党籍处分,并按照规定对其作出组织处理。从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审判机关判处刑罚到纪委监委作出处理,其背后是相关部门正视问题,对此类问题“零容忍”、严肃查处的鲜明态度。
“越规者,规必惩之;逾矩者,矩必匡之”。党纪国法是共产党员的底线,是不可逾越的红线,也是触碰不得的高压线,每一个党员干部都要心存敬畏、严守底线。酒驾、醉驾极易造成恶性事故,也会严重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作出严厉的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更是明确将醉驾定性为危险驾驶罪。党纪严于国法,党员酒驾醉驾触犯了法律的同时,必然也触碰到了纪律的底线。《党章》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规定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明确了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的,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上述规定都再次表明了“破法”必先“破纪”,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触犯法律应当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这正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始终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要义所在。
自由即自律。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应当保持清醒头脑,警钟长鸣,廉洁自律,坚守纪律、法律底线,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周嘉曦)